永创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监事设置,并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有关修订(对现《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予以删去);修订公司章程如下,特此公示。
永创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
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永创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布龙路1010号智慧谷创新园821
智慧谷创新园82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
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
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与期限从事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公司股东名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5,000万元
人民币,出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缴付到位。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
第十一条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
成,其成员为3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下简称经理),并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
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
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职权的职务,由董事会
决定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公司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制、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公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与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在制定及签署本章程前,已阅读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知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章程共二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